傷害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LDM-113-簡上-296-20250106-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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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曹安鎵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113年 度士簡字第10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961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曹安鎵已與告訴人楊少寬達 成和解,是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故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