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LDM-113-簡-177-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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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覺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750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易字第37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覺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覺為黃敏嫥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黃覺曾對黃敏嫥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50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本案暫時保護令),裁定黃覺不得對黃敏嫥實施家庭暴力,並應依該院函示時間至該院報到,接受處遇計畫鑑定。嗣黃覺於112年9月2日經警方電知本案暫時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本案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之附表所示時間,在南投縣○○鎮○○街00號住所,使用通訊軟體LINE接續傳訊附表所示之訊息給黃敏嫥,致黃敏嫥在臺北市士林區住處(住址詳卷)閱覽後,精神上感到痛苦畏懼,黃覺即以此方式對黃敏嫥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本案暫時保護令。案經黃敏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覺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LINE對話紀錄、被告所傳訊息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12年9月5日投竹警婦字第1120015961號函暨本案暫時保護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12年9月2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約制表、簡訊報告存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8之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業於 112年12月8日修正施行,惟此次修正,並未變動違反保護令罪之法定刑,且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態樣,雖增訂同條第6款至第8款及同法第63條之1之未同居伴侶聲請保護令之情形,惟被告係違反本院依同法第14條第1項核發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通常保護令,故上開修正均與被告本件之罪刑無涉,不生新舊法之比較,故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 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查被告為告訴人之子,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業據二人陳述甚明,被告傳訊附表所示文字給告訴人,衡諸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及身體法益受到威脅,要屬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三)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 給告訴人之行為,均係出於同一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告訴人之子,竟不思 克制情緒,以上開舉止對告訴人實施不法侵害,顯然無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本案暫時保護令,並造成告訴人心生恐懼,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已知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經告訴人表示不想再提告,請對被告施以輕判之餘,兼曉以大義,促其徹底悔改,避免再犯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陳報狀存卷可參;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自陳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具有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為安養院主管之生活狀況,患有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診斷證明書所載之疾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2年9月6日 「不然我就把房貸裡的錢全抽光,讓房貸炸掉,大家一起死,你看我敢還是不敢抽銀根,你敢偷走大小章跟鑰匙,我就敢抽房貸,我們兩一起玩完。以小博大我玩的起,我挺多損失15%,你損失全部聖恩房地產以外,台北不動產也會賠進去...你會賠掉這輩子辛苦賺來的所產」 2 112年9月8日 「你準備好後事,我一定要妳坐監」、「反正不是坐牢就是法拍房子,你一定要受到逞罰,不然就讓房貸炸掉,把我自己賠上也無所謂」、「我只要你去死就行」、「敢偽造文件跟偷印章,我不把你往死裡整,我就不是人」、「我不怕那張沒用的保護令...,不然不是只揍你,我會連同房子給拆了」、「我不在意保護令,你敢主動過來找我,那別怪我往死裡揍...妳的保護令是沒效果的」、「兩年內你都不准來竹山,不然看一次揍一次...,先把妳送進監獄才是重點...」 3 112年9月10日 「我說過要你死,就一定會要你死...」 4 112年9月27日 「別怪到時候對你不利,我也會適當放冷槍讓妳罪重一點...,得罪我,我絕對把對方往死裡整...」 5 112年10月17日 「我說過我要妳的命」、「警局我沒在怕得進去那麼多次」、「一定要一次讓你到死,你才會有感覺...,反正你沒現金,就去蹲大牢...」 6 112年11月24日 「不要臉的老東西,我一定會親手送你進監獄,你等著瞧,讓你這輩子不能翻身」、「我一定會親手送你去監獄...,我會法拍你房子...」 7 112年11月28日 「妳害怕的話我可以陪你去自首,保證不揍妳,不然我發過誓,見你一次揍一次,揍到你媽都認不得妳...」 8 112年11月29日 「你是一定會有坐牢的懲罰,這點我可以很肯定」、「我做事會放陷阱,挖坑,看誰不乖自己跳進來,妳就是不信,活該...」 9 112年12月7日至19日 「我去過偵訊了,你用家暴法對付我...,真意外,不過我不生氣,畢竟我也告妳刑法...,曾經要你去做犯罪協商,本來是最簡單的,你有沒犯罪還說不一定」、「黃小姐,提醒你,你還有筆借款沒還,含利息約81萬,你要準被怎還?」、「請不要盜用公款隨便轉錢給別人,妳不適合管錢,妳有偷錢的惡習」、「別想打迷糊仗,我不吃這套」「今年過年你生日會送一份大禮給妳,妳好好期待吧」、「你不打算找我協商就等法院傳票吧...」 10 112年12月20日至27日 「黃敏嫥,妳到底偷了聖恩多少錢,帳目不交,轉帳記錄也不給,所有錢只經過你一個人,沒其他人監管...,我就要遞出證據給法院了」、「不管你怎麼做,我都會對你不停的提告,把妳拿來當練習的對象,一次不行就2次,2次不行就3次,直到告到贏為止」、「妳貸款到期,要展延,告訴妳,我不簽了,請你自己找人...,只要妳主動去認罪協商,我倒是可以考慮去簽名」、「有多遠就滾多遠,我還在準備你那三份異議,那也涉及偽造文書」、「你別想歪主意,主控權在我這,妳只有配合,惹我不高興就不簽了」、「妳不願那我還是會繼續告妳刑事,妳房貸也沒法展延,跟我硬有什麼用」、「如果妳真的入獄,也別怪別人」、「我本來就沒心沒肺,最好是一切成空」、「明天就去跟檢察官要認罪協商,理由隨便掰,就說妳太難熬,每天過的很痛苦」、「還有400萬跟250萬也可以透過法院處理,不需要理妳就直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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