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侵占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LDM-113-簡-189-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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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景亮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0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113年度易字第449號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莊景亮因家庭暴力罪之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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