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LDM-113-簡-214-20241206-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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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濬洧 謝汩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 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各應於本判決翌日起 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各 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各應於本 判決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記載,參照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論罪科刑㈥部分之內容,顯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