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LDM-113-簡-223-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邦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05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579號),本院裁定 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永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 林永邦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9號【下稱易字卷】第44-45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 被告與告訴人何靜婷前為男女朋友關係,竟不思理性面對情感糾紛,率爾傳送恐嚇訊息,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無足取;惟念犯後終知於本院坦承犯行(偵查中否認犯行,足資憑以從輕量刑之空間較小),尚非全無悔意;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其於本院自述國中肄業、以粗工為業、月收入新臺幣2萬6,000元、未婚無子、獨居、無需要扶養之人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見易字卷第45頁)暨其他一切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雖供稱曾於訴訟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語,並庭呈和解書1紙(見易字卷第47頁)為憑,惟查該和解書之簽署人僅有被告,而無告訴人,自形式以觀即不無瑕疵可指。而本院為求慎重,經改期通知併電聯告訴人,惟未獲其到庭說明(見易字卷第49、55-56頁)。是本件已無從確認告訴人是否曾與被告達成訴訟外和解,爰不將該和解書納入量刑之考量,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 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0586號   被   告 林永邦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永邦與何靜婷前為男女朋友,詎林永邦因對何靜婷不滿, 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7日7時38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你們自己出入就小心一點」、「你們在不給我一個合理的交代,不要怪我做什麼事」、「事情我不會算了,我一個換你們倆家看誰划算」、「我會讓你們知道我是你們惹不起的」等訊息予何靜婷,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何靜婷,致何靜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何靜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林永邦否認有何恐嚇犯嫌,辯稱:告訴人何靜婷跟 伊還沒有分手前,告訴人及告訴人之女兒都住在伊的住處,但某天,伊午覺醒來後發現告訴人不見了,之後告訴人也沒有再回來,後續伊載告訴人之女兒去找告訴人,途中卻發生車禍,伊才會傳訊息給告訴人,要告訴人賠償伊的損失,因為告訴人認為是伊愛喝酒才會發生車禍,車禍與告訴人沒有任何關係,所以伊的口氣才比較重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何靜婷於警詢指訴明確,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實無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江柏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