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M-113-簡-273-20250312-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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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QUANG HOA(中文名:陳光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515號、第516號、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QUANG HOA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按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 權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4項定有明文。而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二、查被告TRAN QUANG HOA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而被告所涉幫助洗錢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為逾期居留在臺之越南籍移工,將遭執行強制驅逐出國,本院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乃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限制其出境、出海8月。後本院於同年12月24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820號,後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273號),考量本案業已簡易判決處刑,且被告現由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專勤隊臨時收容所收容中,是綜合審酌被告本案涉案情節、保全未來執行之必要性與持續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生活之影響程度、現遭收容中,本院認已無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職權解除被告之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