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M-113-簡-275-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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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孝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七一二號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馬孝康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以113年度易字第71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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