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LDM-113-聲保-63-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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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玉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玉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玉麒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 1月26日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4月25日判處有期 徒刑1年8月)及經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茲本院 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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