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DM-113-聲保-69-2024112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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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木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 保護管束(113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木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木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聲請書記載疏漏,應予補充,詳後述)。於107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06年度訴字第252號、第269號、106年度易字第5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而後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又撤回一部分上訴,再經本院於107年10月15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㈡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1月13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8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㈢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0月5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㈠㈡㈢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1月11日以109年度字第1747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7年11月2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114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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