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M-113-聲保-72-2024112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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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奕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聲付字第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奕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 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