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M-113-聲保-78-202412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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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泉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泉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泉利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於10 9年度聲字第455、4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7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2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