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M-113-聲保-79-202412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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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昌平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昌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昌平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109年10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7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范昌平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8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