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M-113-聲保-81-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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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吉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108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 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203號等判決,就其所犯數罪均判處罪刑確定後,本院嗣後再以109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就前揭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其後,受刑人於110年8月25日入監執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10日,縮刑期滿日為114年5月6日;其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492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