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M-113-聲保-82-2024121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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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華國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國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華國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於113年3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2年9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等件,前經本院於112年3 月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於112年4月10日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30日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12年5月19日確定;再因詐欺,經本院於113年3月19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2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13年4月16日確定。上開3案經本院於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於113年9月16日確定。嗣受刑人於112年9月3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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