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M-113-聲保-83-2024121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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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品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品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本院於112年3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111年9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8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12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因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 57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