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DM-113-聲保-87-2024121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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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6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自同年6月19日入監執行,嗣因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 212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7至12頁),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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