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M-113-聲保-88-202412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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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書男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書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書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許書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 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3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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