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M-113-聲保-89-202412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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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光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光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光富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8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1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111年8月30日以111年度審 金訴字第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1年9月27日確定;②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8月18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166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於111年9月22日確定;③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27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9月23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11年2月8日確定;④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9月23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316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於111年2月8日確定;前開③、④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8月21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8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12年9月8日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即上開編號①之判決,判決日期:111年8月30日)之法院,就本案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自有管轄權。 ㈡又受刑人於111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核准假釋,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