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DM-113-聲保-90-2024122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昭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昭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昭明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於民國111年5月12日以111年聲字第11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經本院於111年8月16日以111年聲字第8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於民國111年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供參照。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251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