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M-113-聲保-91-202412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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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柏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柏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3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於111年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4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1年11月22日確定;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6月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11年7月13日確定;再因詐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6月、1年5月,於111年1月5日確定。上開各案經本院於112年3月16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於112年3月28日確定。嗣受刑人於111年2月18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前開各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