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M-113-聲保-92-202412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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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允發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允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允發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本院於112年5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11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 0年8月27日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110年10月5日確定),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112年5月25日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於112年5月25日確定),於111年6月2日即已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2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9至17頁)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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