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LDM-113-聲-1027-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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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廷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廷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廷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最高 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質、行為人犯行所顯出之危險性格暨受刑人經本院合法送達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定刑意見調查表後,迄未回覆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送達回證)等一切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1日 111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4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9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3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2年12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0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5日 113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36號 (尚未執行)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72號 (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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