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M-113-聲-1068-20250110-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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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勇志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 徒刑8月」之記載,均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內 關於「有期徒刑8月」之記載,顯係「有期徒刑4月」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