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LDM-113-聲-1105-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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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丁乙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28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丁乙倢(下稱被告)因詐欺等 案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8號),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羈押3月,但本案被告並無羈押原因,亦無羈押必要,日後如受傳喚必將準時到庭,請准許以具保方式替代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雖經本院裁定自113年8月5日起羈押3月,然被告 自113年8月27日起入監執行另案,經本院裁定自該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本院審判中羈押之被告,本院無從停止其羈押。至於被告另案執行何時釋放,核屬該案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本院無從置喙。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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