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LDM-113-聲-1126-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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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一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一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一青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一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6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可憑,則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時間間隔、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5月10日前某時許 106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538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5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6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63號 判決日 期 107年11月21日 107年1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6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6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撤緩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撤緩字第22號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55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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