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LDM-113-聲-1189-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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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倪邵汶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113年度執字第3902號)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狀載內容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提出之書狀狀名,雖載為「上訴狀」,核 其狀載內容,係記載案號為「113年度執字第3902號(承辦股別:卯)」,應認係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02號之檢察官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之意,惟其並未敘述聲明異議之理由,僅載稱「說明:不服原判決,理由後補」,有如附件之書狀在卷可憑,嗣經本院函請受刑人補正本件聲請之內容及對象,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補正,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傳喚受刑人到庭,受刑人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說明,有本院113年9月11日士院鳴刑敏113聲1189字第1130218065號函、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受刑人僅泛稱對上開執行案件不服,然未具體指明異議之客體(檢察官之何執行指揮),亦未敘明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從而,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件:聲明異議人113年8月22日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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