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LDM-113-聲-1309-202410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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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李泓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3年執更字第829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因此,當事人不服科刑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上級法院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該上級法院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處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等之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具體宣示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之法院為之。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泓佑(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 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指揮書所載之徒刑執行期間為自106年6月5日起至108年9月26日止,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助新字第12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②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與上開①案件所示罪刑接續執行,指揮書所載之徒刑執行期間為自108年9月27日起至112年1月26日止(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111年12月13日縮刑期滿);嗣受刑人於上開①案件所示罪刑執行完畢後之110年8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再因假釋遭撤銷,而自113年9月20日起,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更字第829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受刑人入監執行殘刑1年4月1日至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執行指揮書等足考,檢察官憑以計算及執行殘刑之本件刑期,乃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於主文內宣示者,是本件刑期既非由本院裁判宣示,則本院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故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