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0-11

案號

SLDM-113-聲-1325-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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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元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89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元杰之母已經將被告在外所欠高利貸 還清,且被告已坦承犯行、供出上游,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劉元杰因詐欺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3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被告所涉前揭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已於同年10月4日將案件函送上訴,並於同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該院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則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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