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M-113-聲-1403-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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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珮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4所載「111年12月16日準備程 序」,應更正為「111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載 ,因不影響於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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