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LDM-113-聲-1428-202411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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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羅亦成 受 刑 人 吳東陽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113 年度執更字第 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亦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陽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具保人羅亦呈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沒入保證金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審理 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 年7 月6 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案經審理,由本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294 號判決各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3 年8月,併科罰金7 萬元,有期徒刑4 月,上訴最後,由最高法院以112 年度台上字第3448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再以112 年度聲字第3109號裁定就受刑人上開二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後,移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結果,亦無所獲,受刑人現今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受刑人之押票與111 年刑保字第59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歷審判決書與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之執行傳票回證、具保人通知之回證、檢察官之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限制住居切結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已經逃匿,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予沒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