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LDM-113-聲-1429-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斯揚 具 保 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入法務部○○○○○○○執行, 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參照上開說明,即不得再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