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M-113-聲-1440-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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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許復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復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 及聲明異議理由。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聲明異議必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並應檢具理由指明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復豪具狀聲明異議,雖於書狀內記載 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不服,並於案號欄載明「113年度執更新字第992號」。然未提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具體文件(諸如「執行指揮書」、「執行命令」或相關函文),更未載明任何理由,致本院無從審查,爰命受刑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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