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M-113-聲-1440-20241126-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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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許復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理由容後補等語。 二、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復豪(下稱受刑人)雖於民國 113年10月23日向本院聲明異議,然其聲明異議狀尚未特定對何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且未敘明具體聲明異議之理由,嗣經本院於113年11月4日裁定命受刑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於受刑人所在監之監所,由其本人親收,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受刑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本件有何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情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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