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LDM-113-聲-1449-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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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杰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0號),聲請法官 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情形而 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為限,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並非僅出於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而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必須有客觀、具體之事證,及合理之理由,足令一般人懷疑法官不能居於中立第三人之地位而公平審判者,始足當之。若係法官之訴訟指揮,或採證、認事用法、職權而為不利之裁判,當事人仍不能因預想將受不利之裁判,遽指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受命法官迴避之理由,僅以受命法 官曾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推測法官與同署偵查檢察官具有密切之交誼,並未敍明受命法官執行職務過程,究有何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實,自難僅憑受命法官與偵查檢察官曾任職同單位乙事,推論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所指,除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之情事外,其所執各端,無非為其個人主觀之臆測,在客觀上尚難足以使人懷疑受命法官有不能公平執行職務之情事,而遽認有何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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