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M-113-聲-1453-202411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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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彥傑 具 保 人 陳釗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釗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時,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以受刑人因案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而由 具保人繳納後獲釋放,嗣告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但受刑人經合法傳喚,並未到案執行,具保人獲通知後亦未帶同受刑人到場,茲受刑人現拘提未果,且未在監押,足認業已逃匿,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