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M-113-聲-1465-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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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連崇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113年度執聲他字第1666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連崇傑(下稱受刑 人)因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案件及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案件,屬同一組合,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卻經檢察官以士林地檢署113年10月22日士檢迺執己113年執聲他1666字第1139063927號函以:因犯罪日、裁判確定日不同,須分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3組合定應執行刑等語,惟檢察官上開聲請定刑方式,使受刑人須接續執行3個執行刑,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本件執行之指揮處分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並未否准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 利,業經本院調閱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執聲他字第166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且聲請定執行刑既為檢察官之職權,自應由該管檢察官依其業務職責審核、認定後聲請之,在檢察官尚未有具體為聲請等作為之前,自難認檢察官就受刑人之聲請已為任何執行之指揮。又觀諸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內容,實係指摘檢察官未依受刑人主張之組合方式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顯係對檢察官就數罪中應如何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爭執,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本身有何違法或不當為主張,顯非屬合法得提起聲明異議之事由,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即非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綜上,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一: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9日 108年6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14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22、1015、6004號、109年度偵緝字第5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35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84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0日 111年4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35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8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30日 112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528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727號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9日 111年4月9日 111年4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64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64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64號 編號1至5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9日0時9分為警採尿前96小時 111年11月10日5時20分為警採尿前96小時 112年2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等 士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8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10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號等 112年度審簡字第8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64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64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5號 編號1至5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9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1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635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635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26日 113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78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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