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LDM-113-聲-1487-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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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志博 具 保 人 秦葳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113年度執字第250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秦葳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秦葳倩因被告即受刑人陳志博因詐欺 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時,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足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上開案件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0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經拘提未果,聲請人並寄送通知至具保人之住所,請其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告以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旨,然具保人未依通知履行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通知書、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因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於113年11月1日依法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且未在監押等情,亦有士林地檢署113年11月1日士檢迺執丙緝字第3167號通緝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存卷足參,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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