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M-113-聲-1502-20241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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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明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7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莊明諺於審理中 坦承犯行,於偵查中亦配合指認共犯林寓庭,在本案擔任司機角色,涉案較輕,且法院已判決,並無逃亡或串證、滅證之虞,無羈押之必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嫌重大,被告經警查獲時駕車逃逸,而有逃亡之事實,其雖坦承犯行,惟就本案參與細節與共犯所述不相一致,另有共犯尚未到案,且扣案之手機內發現有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經刪除,亦有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考量本案被告涉案情節及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及對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予以羈押。被告所涉犯行固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25日宣判,惟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被告於本案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為非可易科罰金而需入監執行之刑度,其為本案犯行即因駕車逃逸而遭警方追緝到案,則被告規避本案後續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是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