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M-113-聲-1505-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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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范碩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63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民事案件開庭需求,請求交付本院111年 度交易字第63號案件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范碩峰(下稱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 本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36號判決(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63號)判處聲請人拘役35日,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51號判決撤銷,判處聲請人拘役25日,於112年12月29日確定在案(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第2頁第5筆紀錄);而本案並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有上開前案資料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本案法庭錄音光碟,應於開庭翌日即111年7月23日起至本案於112年12月29日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即至遲應於11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12日始具狀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所提「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右上角所蓋本院收文章可按,顯已逾上開規定所定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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