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LDM-113-聲-1527-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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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彥瑋 具 保 人 林志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志宏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彥瑋(下稱 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110年度刑保字第100號),於同日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而由 具保人繳納現金,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俟受刑人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再與所犯侵占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合併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無所獲,及受刑人現今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110年刑保字第1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士林地檢署執行傳票回證、具保人追保通知回證、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已然逃匿,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予沒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