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LDM-113-聲-1534-20241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江雅雯 具 保 人 江陳秋蓮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113年度執再字第23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陳秋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江雅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具保人江陳秋蓮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沒入保證金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案經審理,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68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僅易服社會勞動69小時(折抵12日刑期)後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經拘提未果,聲請人並寄送通知至具保人之住所,請其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告以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旨,然具保人未依通知履行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1年刑保字第7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通知書、送達證書、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因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29日依法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且未在監押等情,亦有士林地檢署113年10月29日士檢迺執子緝字第3006號通緝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存卷足參,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