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LDM-113-聲-1543-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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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張傑勛 選任辯護人 廖智偉律師 陳亭孜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29號),聲請 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傑勛(下稱被告)已坦承犯 罪,並將共犯角色分工及報酬分配均詳實交代,被告願提出新臺幣(下同)5至8萬元之交保金,以代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未遂、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及同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並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113年10月23日起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 三、惟被告前另因藏匿人犯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訴字第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因本院同意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撥執行,被告已於113年12月27日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0日士檢迺執卯113執助1216字第1139080194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卯字第1216號執行指揮書(甲)、(乙)影本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並經本院撤銷對被告之羈押在案,準此,自被告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27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