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M-113-聲-1559-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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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旻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30號 、113年度易字第57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 五七二號案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旻頡因收到本院113年度簡 字第230號有罪判決書,為期明瞭本案於113年11月1日開庭期間之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解明庭訊內容、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 之被告(嗣經裁定改以113年度簡字第230號案件終結),其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案於113年11月1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尚得從寬認為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應予准許。惟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