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DM-113-聲-1587-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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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8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邊瑋靖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0年執沒字第808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執行聲明異議狀」(如附件)所載 。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邊瑋靖(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 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82號、108年度易字第3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且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支票債權利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嗣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聲明異議人等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16號判決「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一㈢許凱弼及邊瑋靖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㈣邊瑋靖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與渠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邊瑋靖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8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00萬元之支票債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署押共2枚均沒收之」;聲明異議人不服又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1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明異議人倘認檢察官就該案之執行指揮有違法或不當之處,自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本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本院既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就該案自無管轄權。從而,聲明異議人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明異議,顯屬違背法定程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件:刑事執行聲明異議狀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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