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LDM-113-聲-1607-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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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崑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崑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蔡崑財因詐欺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二、審酌本院送達聲請書繕本後,受刑人關於本件定執行刑表達 意見之情形,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