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DM-113-聲-1618-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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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家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家和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當庭經法官裁定以新臺幣3萬元交保,但家人均在外地無法前來具保,請求再給予交保機會,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0月21日起執 行羈押在案。而今聲請人因另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先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聲請人已於113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本院亦以113年度訴字第906號裁定自113年11月27日起撤銷羈押,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庚字第1937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裁定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羈押既經撤銷,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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