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LDM-113-訴緝-762-20250307-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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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0 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辰自民國壹壹肆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奕辰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審理 中出境未歸而經本院發布通緝,嗣遭緝獲而由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審酌其自承明知有案在身仍滯留境外,已有逃亡之事實,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3年12月23日起羈押3月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附卷足參。 三、茲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受命法官於114年3月4日訊問被 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有滯留境外逃避審判之行為,核有逃亡之事實,且其嗣經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足預期可能面臨相當之刑罰制裁,基於人趨吉避凶之本性,常伴有高度逃亡之風險,其日後逃匿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有增無減,再本案雖已宣判,惟檢察官及被告均得上訴,尚未定讞,甚而確定後之執行程序尚待進行,若改採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