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LDM-113-訴緝-764-20250120-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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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緝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