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LDM-113-訴-101-202502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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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藝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藝瀚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