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LDM-113-訴-1010-2025010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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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柏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具狀表示變更為認罪答辯, 並請求從輕量刑,因本件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被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本院認就本案進行程序及量刑審酌等節,容有再行調查,並予公訴人、被告再為辯論之必要,爰依法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